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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县气象局通告

    信息发布者:江山如画
    2024-02-01 17:27:08    来源:代县人民政府网   转载

    代县气象局通告


    来源:代县人民政府网

    为依法履行气象部门防雷减灾的组织管理职责,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提高全县雷电灾害防御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22〕107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度代县防雷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各雷电防护装置的使用、维护和产权单位要牢固树立防雷安全意识,切实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做好防雷应急演练,配备防雷安全管理人员。要委托具备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信用良好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实施检测,并组织做好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以下范围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进行检测:

      (一)易燃易爆危化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如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民用爆炸物品等;

      (二)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如车站、学校、医院、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体育场馆等;

      (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内部设施设备;

      (四)工业厂房、物资仓库、矿区、旅游景点、大型露天演艺场所、露天堆场和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如塔吊、升降机)等;

      (五)各类通信设施、网络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广播电视设施等;

      (六)市政公共设施,如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户外广告牌、照明灯饰设施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必须进行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二、严格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市场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必须依法持有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检测活动,并接受县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活动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凡在代县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到县气象局防灾减灾科报备。

      三、严格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一)县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履行辖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加强防雷安全监管、科普宣传、行政执法及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等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可登录山西气象局门户网站(http://sx.cma.gov.cn/)通知公告栏查询最新防雷减灾相关政策,以及在山西省范围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的省内、省外正规检测机构名单。

      (三)上报雷电灾害事故、举报防雷检测违法行为,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县气象局防灾减灾科反映,反映情况请留下真实联系方式。

      四、法律责任

      违反《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三)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地址:代县上馆镇五里村

      电话:0350-5220538

      邮箱:1811523430@qq.com

      特此通告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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